举报虐待动物,没有后顾之忧
对动物法的介绍,已经来到第三期啦!
上两期我们分别介绍了动物权益和举报虐待动物行为的方法,那举报后,举报人会不会有什么“麻烦事”呢?
答案当然是没有啦!
因为澳洲对检举人的保护法例也是非常完善的。
1. 对举报人的保护
在昆士兰州,举报人通常要提供真实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才会受理。调查员需要与举报人联系,以核实事件真实性并确定下一步采取何种行动。
一般情况下有关机构会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保密。但如果法律要求在某些情况下(例如,案件提交到法院,或者Right to information申请),可能要披露举报人的资料。这不是DAF(昆士兰州生物安全局)和RSPCA(动物保护协会)能控制的。
2. 举报人是否会得到反馈?
调查员和警员通常只有在接到具体要求时才向投诉人提供反馈。在这种情况下,相关人员也只是向申诉人提供一般性反馈。
由于涉及隐私和法律问题,不能向举报人提供调查的具体结果,但调查员可以按照规定告诉举报人,是否对案件进行了调查,是否发现了违法行为。
3. 匿名投诉
根据《2001年动物保护法》的问责要求,在进入私人住所调查之前,调查员必须有合理的理由,包括确认举报信息的真实性。
然而,即使投诉是匿名提出的,也可以转交检查员,以评估是否需要采取行动。检查员只有在他们认为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才会采取行动。
4. 恶意和不实举报
调查案件时,如果发现是由于报案人不了解实情的,调查员根据《2001年动物保护法》确定没有发现任何犯罪行为后,可以告知报案人。
根据该条例,向有关机构提供虚假及误导性信息,即属违法。如被发现举报证据不足,而且举报是恶意或不实的,要承担相应责任。
5. 保护被举报人的权利
《2001年动物保护法》赋予相关人员执法权力来调查和强制执行法案。但该法案同时有严格的问责机制,保护被举报人的权利,并确保调查是公正和客观的。
具体请参照以下条例:
5.1 正当程序
执法人员必须遵从一系列正当程序,包括:
- 出示身份证确认自己的身份;
- 进入私人住所前说明他们的目的及权利;
- 扣留动物或私人物品后提供收据;
- 做重大决定时通知有关人员,进行合理解释,并告知其复审权利;
- 完成必要的培训,提高专业水平,确保执法人员对自身行为负责。
5.2 执法程序和准则
《2001年动物保护法执行程序与准则》规范了参与调查的执法人员。除了规范执法行为以外,还对执法人员处理动物权益事件作出指示,并按要求进行调查。该法案概括了执法的原则和程序。
5.3 依法汇报
据法案要求,所有有关动物权益事件的举报都要定期登记、处理和汇报。DAF和RSPCA负责记录举报和调查结果,并为今后的调查提供相关资料。所有这些记录和报告都要接受审查。
该法案还规定,渔农部部长有权要求DAF或RSPCA调查员提供信息,汇报其履行职责或行使该法规定的权力的情况。 RSPCA还必须定期向DAF报告有关执法活动。
5.4 复审或上诉的权利
根据该法案,被投诉人可对调查员作出的判决提出复审或上诉。执法程序和准则规定调查员必须向被投诉人告知其有复审或上诉的权利,并提供解释相关程序的申请表格。
首先,被投诉人必须使用正确的申请表,向渔农部部长申请复审。填写完毕的复审申请表可电邮至[email protected],或根据表格上的地址邮寄到渔农部。若上诉失败,被投诉人可向Magistrates Court或QCA继续提出上诉。
申请复审并不意味本来的判决失效。不过,被投诉人可以在复审期间申请中止原有判决,直至上诉结束。
动物虽然不会说人话,但也是一条生命,值得我们好好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