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晚一条人民日报的微博炸开了网络,同居关系中的财产问题也引发网友热评。那么一段同居关系结束后,男女双方到底有没有法律权利去分这个房子呢?今天逸升法律想跟大家聊一下澳洲与中国的法律关于同居关系中财产的分割处理有何不同之处。
事情是这样的:
女方小花和同居男友小李同居4年后提出分手,小花在同居期间自己出了50万的首付在杭州买了一套总价200多万的房子,并独自办理房屋按揭贷款。2017年两人在老家摆酒举行婚礼,但是没有进行结婚登记,在之后的同居时间里,小花独自出钱装修房子、买车位,房子的所有权登记在小花一人名下。谁曾想,小花提出分手后男友小李说要分房子。最后,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驳回了男方的请求,男方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在中国,对于小花和小李的案件中这种同居关系,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我们来了解一下。
1. 婚后与他人同居
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民法典》以及配套的司法解释规定了“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明确限定为“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该种情形属于《民法典》规定的一方的‘过错’,是法院‘应当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无过错方可以在离婚程序中请求对方支付损害赔偿。
如果有配偶者婚后与他人以夫妻名义进行同居,则有可能触犯刑法规定的重婚罪。构成重婚的,婚姻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2. 未婚同居
至于“未婚同居”,尽管目前在中国也很常见,但相关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对“未婚同居”做出明确规定。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对于这一现象的态度是不认可、不鼓励。未婚同居关系不具有婚姻的效力,也缺乏明确的法律保护;同居关系的双方不具有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以夫妻名义向对方主张财产分配权、扶养权和继承权。对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解除同居关系的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在小花和小李的案件中,法院最终认定原被告是同居关系,不享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配偶身份产生的,小李和小花不具备配偶身份关系,对同居期间对方获得的财产并不当然享有共同所有的权利,自然也就无法要求分配对方名下的房产、车位等。
在实践中, 如果未婚同居期间确有财产系双方共同财产,例如双方明确约定的共同财产,或者同居期间所得并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的财产,对于法律规定归属一方所有的财产或双方约定归属各自的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对于共同财产的分割,法院会根据各方提供的证据综合判断,并作出相应的判决。
3. 若发生在澳洲,小李的结局会如何?
在澳洲,根据家庭法的规定,同居关系在法律上的效力与婚姻关系是等同的,他们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与婚姻关系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似。澳洲的同居关系(包括同性关系)可以享有法律保护,一旦双方同居满足12个月的时间,即可定义为De Facto关系,除非双方达成了财产协议(Binding Financial Agreement)对于双方关系破裂后的财产分割进行了明确约定,双方的财产都会被视为共同财产纳入整体资产池由法院决定如何分配。因此,如果小李在澳洲,他是有法律依据和权利去申请对房子进行分割的。
如果大家对澳洲的同居关系和同居期间的财产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逸升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