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傷害賠償金,竟然也屬於夫妻離婚共同財產?

人身傷害賠償金,竟然也屬於夫妻離婚共同財產?

Published on 27/10/2020
Last updated on 18/12/2023

天下沒有不散的宴席,再好的感情也難免會面臨離婚的困擾。 Jack和Rose已結婚十年,但是兩人因性格不和決定分開,在辦理離婚和財產分割時,雙方面臨婚內共同財產的範圍問題:Rose曾在兩年前不幸遭遇車禍得到了一筆不菲的賠償金,Rose覺得這筆錢不屬於婚內共同財產,不願意進行分割,但是Jack聽說人身傷害賠償金也屬於婚姻共同財產,於是與Rose發生了爭執,希望能分到一部分。那麼,

  • 人身傷害賠償金,究竟是否屬於婚姻共同財產?
  • 如果是,該怎樣進行分割呢?

本週,逸昇法律就人身傷害理賠所得賠償金與離婚財產分割的聯繫,為大家科普以下法律小知識:

  1. 人身傷害賠償金是否屬於婚姻共同財產?
  2. 如果賠償金屬於婚姻共同財產,應該怎樣分割呢?
  3. 案例分析

A person and person standing with their arms crossed with text 澳洲家庭法下,賠償金如何在離婚中分割?

1. 人身傷害賠償金是否屬於婚姻共同財產?

澳洲家庭法案例法中有提到,在大部分情況下,人身傷害賠償金屬於傷者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貢獻。也就是說,滿足一定條件,賠償金是屬於夫妻婚姻共同財產的,舉例說明如下:

  •  Mary 和 John 因為感情破裂決定辦理離婚。某一天Mary不幸遭遇車禍,最後得到了保險公司一次性賠償金10萬澳幣,在收到賠償金時Mary正在辦理財產分割。那麼在這種情況下,Mary收到的10萬澳幣賠償金屬於婚姻共同財產
  • 但是,如果Mary在辦理財產分割時還未得到賠償金,並且預計在財產分割完畢前也不會收到賠償,那麼在這種情況下,未來可能會收到的賠償金是屬於Mary的個人財產,不屬於婚姻共同財產。

2. 如果當事人的賠償金屬於婚姻共同財產,應該怎樣分割呢?

如果當事人的賠償金屬於婚姻共同財產,那麼賠償金與其他財產一樣,得進行公平公正的分割。傷者的健康狀況會影響其獲得財產的百分比。若傷者的傷勢過重,對其造成永久性創傷或導致殘疾,影響了其未來的工作和生活能力,一般會得到更高的財產分配百分比,以支持其未來的生活。

首先,在做婚姻共同財產分割決定時,澳洲婚姻法要求法官考慮以下4個因素

  1. 明確夫妻雙方的資產、負債和經濟來源。這裡的財產包括所有的財產,婚前財產也在內。財產無論何時獲得,在誰的名下,在哪個國家都會被考慮進來。養老金也是可以作為財產的。
  2. 衡量雙方的貢獻。這裡的貢獻包括直接的和間接的,財務和非財務的貢獻,且受時間因素影響。如果婚姻關係越長,女方的非財務貢獻就越大,也就會讓女方在最終的財產分割中佔有更大比例。
  3. 衡量夫妻雙方未來的需要。根據婚姻法部分條款,很多因素都會影響財產分割的百分比。包括對孩子的撫養,夫妻雙方當事人的身體健康狀況,經濟來源及收入能力等。
  4. 法官認為最終的分配方式是公平和公正的。

3. 案列分析

為了讓大家進一步參考,我們給大家講解一個法院審理的離婚案例。本案中男方與女方是在1975年結婚,婚後孕育三個孩子,婚姻期間雙方工作都十分努力,收入不相上下。然而,1988年女方不幸在遇車禍,並且在1992年收到了保險公司給的$143,000澳幣的賠償金,其中$100,000是精神損失和傷痛補償。在得到這筆賠償金後,夫妻以共同名義用部分賠償金購買了他們的第二套房產。
不幸的是,1993年雙方感情破裂開始分居,期間三個孩子都與女方一起生活,並且雙方分居後,男方再也沒有見過三個孩子。雙方離婚階段,女方是有工作的,並且有穩定收入,而男方從1991年開始就一直處於失業狀態,暫時沒有收入。法官在做共同財產分割決定時時,考慮了雙方對婚姻做出的以下貢獻:

女方:

  • 收入貢獻
  • 車禍賠償金貢獻
  • 作為家庭主婦,妻子和母親的貢獻
  • 對購買第一套房屋有直接經濟貢獻
  • 對購買第二套房屋有直接經濟貢獻
  • 參與裝修,負責溝通定材料

男方:

  •  收入貢獻
  • 收到的裁員補償金貢獻
  • 對購買第一套房屋有直接經濟貢獻
  • 對購買第二套房屋無直接經濟貢獻
  • 房屋裝修的主要勞動力,負責絕大部分的體力勞動

最終,法院判定女方獲得所有財產的62%,男方獲得所有財產的38%。

那麼法官是如何做出這個決定的呢?我們根據前文所提到的四個因素來為大家解答。

  1. 雙方在婚姻中收入和資產相近,但是女方曾收到過一筆巨額車禍賠償金,並且用其中一部分錢購買了一套房產。法官通過資產證明發現女方為家庭的經濟貢獻高於男方。
  2. 雙方對家庭的總體貢獻程度上,女方的貢獻高於男方。首先資產是男方的多倍,並且結婚21年間,家務和照看孩子也都是女方負責。男方主要負責房屋維修和體力活,但是對孩子缺少關照。可以明顯看出,在對家庭的貢獻程度上,女方明顯更全面。
  3.  雙方對未來的需要上,法官發現女方的工作能力暫高於男方。首先,語言水平遠高於男方,且當前有工作和經濟來源,男方語言能力較差,已經失業多年且暫時沒有經濟來源。未來女方要負責照顧三個孩子和家務。男方自從分居開始就沒有見過孩子。不過,女方有一處房產,男方沒有房產。儘管女方曾遭遇過車禍,但是傷勢不嚴重,不影響生活和工作能力。因此法官並沒有對車禍傷情做特殊考慮。
  4. 最終法官做出以上的決定,是因為女方對家庭的多方面貢獻多於男方,且對未來需求會高於男方。因此確定,女方應該得到更多的資產。同時,法官考慮到男方失業且沒有房產,所以盡可能公平合理的增加了男方資產的比例。

由此可見,法官會根據多方面因素對共同財產全面系統的進行衡量。需要注意的是傷害賠償金會與其他共同財產一起分割,並不是單獨進行分割,不過分割的比例根據傷者的傷情和對賠償金的利用情況而確定。

4. 結語

在婚姻案件裡,根據案件內容不同,最後的審判結果也大相徑庭。為了確保更加準確並有效解決您的婚姻問題,我們強烈建議您盡快諮詢專業家庭法律律師,對案件進行評估,提出最合適的建議。如果您有任何疑問歡迎致電07 3532 6982。逸升法律,您身邊觸手可及的法律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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