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結婚之前,大多數情侶都會選擇先訂婚,比如通過贈送婚戒或彩禮等方式,確定兩人即將結婚的關係。 但是,如果在婚戒或彩禮送出之後,某一方突然悔婚,或者雙方達成共識取消婚約,那麼已送出去的婚戒或彩禮等財物又應該何去何從呢?
1. 經典案例
2007年在新南威爾士的一起家庭糾紛案中,男方送了未婚妻一枚價值$15,250澳幣的訂婚戒指,10天后,女方卻提出取消訂婚,並想要歸還訂婚戒指。
男方卻表示:“我不要這枚戒指,這是送你的禮物,你留著它吧。 “不知道是否是為了挽回雙方之間的感情,才如此”豪言壯語”。 果不其然,後來男方再次致電女方表示想要挽回兩人的感情,女方不堪其擾,表示想要將男方贈予的物品全部丟掉。 女方父親隨後將兩人相關的物品全部丟進垃圾桶,並告知了男方。 男方得知後,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女方作出賠償。
最後法官的判決是,女方有義務歸還訂婚戒指,並被要求支付賠償。
法官的判決依據是什麼呢? 如果情侶間出現財務糾紛,都是各歸各有嗎?
2. 什麼情況下,要歸還訂婚戒?
2.1 雙方關係不適用《家庭法法案》
在本案中,由於雙方還沒有結婚,所以婚戒的分配也不應該作為婚內財產來進行分割。 在男方表示戒指是送給女方的禮物並讓她繼續保留時,女方拒絕了他的禮物。 此時雙方的關係不再是贈送人和受贈人的關係,而變成寄託人和受託人的關係。 此時,女方作為受託人,是無權將被寄託的物品(婚戒)隨意丟棄的。 分手後,女方必然需要歸還訂婚戒指。
2.2 法官如何判決
就像案例中一樣,法官認為訂婚戒被視為”有條件的禮物”,這裡的”條件”即為雙方步入婚姻的殿堂。
不管是收禮的人還是送禮的人,若「不滿足條件」——拒絕履行婚姻的承諾,都有可能失去訂婚戒的擁有權:
- 收禮物的人,若拒絕履行婚姻的承諾,就必須歸還訂婚戒指
- 送禮物的人,若拒絕履行婚姻的承諾,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不能要回訂婚戒指
- 若雙方同意解除婚約,那麼在沒有其他法律協議的情況下,訂婚戒指及類似的「有條件的禮物」必須歸還對方
- 收禮物的人,若有正當的法律理由,拒絕履行婚姻的承諾,如對方有家暴、出軌婚外情等行為,就不一定要歸還訂婚戒指
3. 什麼情況下,不用歸還訂婚戒指?
3.1 雙方關係適用於《家庭法法案》
若雙方的關係滿足以下條件,則按照「家庭法中的財產分割」來處理雙方間的財產糾紛:
- 雙方已登記結婚;或
- 滿足以下任何一個條件的事實同居關係:
- 事實同居關係維持了2年以上
- 事實同居關係中有了孩子
- 事實同居關係已登記了
- 若是雙方關係破裂,且一方曾做出重大貢獻,法院若是不進行裁定則會造成嚴重的不公正
3.2 法官如何判決
若雙方關係適用《家庭法法案》,那麼,訂婚戒將被視為資產,並可構成「婚姻資產」的一部分。 當法官決定如何分配時,會考慮一系列因素,包括
- 雙方在一起的時間
- 雙方在婚姻或事實婚姻中的貢獻
- 經濟貢獻
- 非經濟貢獻
- 照顧家庭的貢獻
- 對子女撫養作出的貢獻
- 雙方的未來需求
法院會考慮但不限於以下方面:
- 雙方各自未來收入
- 雙方各自年齡及健康狀況
- 對孩子的照顧和經濟支持
- 照顧其他人的責任
- 婚姻關係持續的時間
- 分配是否公平公正
法院會最終考慮分配方式是否對雙方都公平合理。 為了達成這一目的,雙方都需要瞭解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4. 結語
如果您和您的前任或另一半出現財務糾紛,不管是婚前還是婚後,請不要猶豫聯繫我們。
如果您想保護個人資產,不管是婚前財產協定,還是婚後財產分割協定,請不要猶豫聯繫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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