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分手,男友居然想分我的房子!

同居分手,男友居然想分我的房子!

Published on 01/12/2021
Last updated on 15/09/2022

昨晚一條人民日報的微博炸開了網路,同居關係中的財產問題也引發網友熱評。 那麼一段同居關係結束后,男女雙方到底有沒有法律權利去分這個房子呢? 今天逸升法律想跟大家聊一下澳洲與中國的法律關於同居關係中財產的分割處理有何不同之處。

事情是這樣的:

女方小花和同居男友小李同居4年後提出分手,小花在同居期間自己出了50萬的首付在杭州買了一套總價200多萬的房子,並獨自辦理房屋按揭貸款。  2017年兩人在老家擺酒舉行婚禮,但是沒有進行結婚登記,在之後的同居時間里,小花獨自出錢裝修房子、買車位,房子的擁有權登記在小花一人名下。 誰曾想,小花提出分手後男友小李說要分房子。 最後,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駁回了男方的請求,男方上訴后,二審法院駁回上訴, 維持原判。

 

同居分手,男友居然想分我的房子!

 

在中國,對於小花和小李的案件中這種同居關係,法律是如何規定呢? 我們來瞭解一下。

 

1. 婚後與他人同居

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民法典》以及配套的司法解釋規定了”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明確限定為”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該種情形屬於《民法典》規定的一方的’過錯’,是法院’ 應當准予離婚’的法定情形之一,無過錯方可以在離婚程序中請求對方支付損害賠償。

如果有配偶者婚後與他人以夫妻名義進行同居,則有可能觸犯刑法規定的重婚罪。 構成重婚的,婚姻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定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2. 未婚同居

至於「未婚同居」,儘管目前在中國也很常見,但相關的法律及司法解釋並未對「未婚同居」做出明確規定。 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實踐中對於這一現象的態度是不認可、不鼓勵。 未婚同居關係不具有婚姻的效力,也缺乏明確的法律保護;同居關係的雙方不具有夫妻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不能以夫妻名義向對方主張財產分配權、扶養權和繼承權。 對於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解除同居關係的起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在小花和小李的案件中,法院最終認定原被告是同居關係,不享有夫妻之間的權利和義務。 夫妻共同財產是基於配偶身份產生的,小李和小花不具備配偶身份關係,對同居期間對方獲得的財產並不當然享有共同所有的權利,自然也就無法要求分配對方名下的房產、車位等。

在實踐中, 如果未婚同居期間確有財產系雙方共同財產,例如雙方明確約定的共同財產,或者同居期間所得並由雙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的財產,  對於法律規定歸屬一方所有的財產或雙方約定歸屬各自的財產,不屬於共同財產。 對於共同財產的分割,法院會根據各方提供的證據綜合判斷,並作出相應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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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若發生在澳洲,小李的結局會如何?

在澳洲,根據家庭法的規定,同居關係在法律上的效力與婚姻關係是等同的,他們所享有的權利和義務與婚姻關係所產生的權利和義務是相似。 澳洲的同居關係(包括同性關係)可以享有法律保護,一旦雙方同居滿足12個月的時間,即可定義為De Facto關係,除非雙方達成了財產協定(Binding Financial Agreement)對於雙方關係破裂后的財產分割進行了明確約定,雙方的財產都會被視為共同財產納入整體 資產池由法院決定如何分配。 因此,如果小李在澳洲,他是有法律依據和權利去申請對房子進行分割的。

如果大家對澳洲的同居關係和同居期間的財產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諮詢逸升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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