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報虐待動物,沒有後顧之憂
對動物法的介紹,已經來到第三期啦!
上兩期我們分別介紹了動物權益和舉報虐待動物行為的方法,那舉報後,舉報人會不會有什麼「麻煩事」呢?
答案當然是沒有啦!
因為澳洲對檢舉人的保護法例也是非常完善的。
1. 對舉報人的保護
在昆士蘭州,舉報人通常要提供真實姓名、位址和電話號碼才會受理。 調查員需要與舉報人聯繫,以核實事件真實性並確定下一步採取何種行動。
一般情況下有關機構會對舉報人的個人資訊保密。 但如果法律要求在某些情況下(例如,案件提交到法院,或者Right to information申請),可能要披露舉報人的資料。 這不是DAF(昆士蘭州生物安全域)和RSPCA(動物保護協會)能控制的。
2. 舉報人是否會得到回饋?
調查員和警員通常只有在接到具體要求時才向投訴人提供回饋。 在這種情況下,相關人員也只是向申訴人提供一般性回饋。
由於涉及隱私和法律問題,不能向舉報人提供調查的具體結果,但調查員可以按照規定告訴舉報人,是否對案件進行了調查,是否發現了違法行為。
3. 匿名投訴
根據《2001年動物保護法》的問責要求,在進入私人住所調查之前,調查員必須有合理的理由,包括確認舉報資訊的真實性。
然而,即使投訴是匿名提出的,也可以轉交檢查員,以評估是否需要採取行動。 檢查員只有在他們認為有充分理由的情況下才會採取行動。
4. 惡意和不實舉報
調查案件時,如果發現是由於報案人不了解實情的,調查員根據《2001年動物保護法》確定沒有發現任何犯罪行為後,可以告知報案人。
根據該條例,向有關機構提供虛假及誤導性資訊,即屬違法。 如被發現舉報證據不足,而且舉報是惡意或不實的,要承擔相應責任。
5. 保護被舉報人的權利
《2001年動物保護法》賦予相關人員執法權力來調查和強制執行法案。 但該法案同時有嚴格的問責機制,保護被舉報人的權利,並確保調查是公正和客觀的。
具體請參照以下條例:
5.1 正當程式
執法人員必須遵從一系列正當程式,包括:
- 出示身份證確認自己的身份;
- 進入私人住所前說明他們的目的及權利;
- 扣留動物或私人物品後提供收據;
- 做重大決定時通知有關人員,進行合理解釋,並告知其複審權利;
- 完成必要的培訓,提高專業水準,確保執法人員對自身行為負責。
5.2 執法程式和準則
《2001年動物保護法執行程式與準則》規範了參與調查的執法人員。 除了規範執法行為以外,還對執法人員處理動物權益事件作出指示,並按要求進行調查。 該法案概括了執法的原則和程式。
5.3 依法彙報
據法案要求,所有有關動物權益事件的舉報都要定期登記、處理和彙報。 DAF和RSPCA負責記錄舉報和調查結果,並為今後的調查提供相關資料。 所有這些記錄和報告都要接受審查。
該法案還規定,漁農部部長有權要求DAF或RSPCA調查員提供資訊,彙報其履行職責或行使該法規定的權力的情況。 RSPCA還必須定期向DAF報告有關執法活動。
5.4 複審或上訴的權利
根據該法案,被投訴人可對調查員作出的判決提出複審或上訴。 執法程式和準則規定調查員必須向被投訴人告知其有複審或上訴的權利,並提供解釋相關程式的申請表格。
首先,被投訴人必須使用正確的申請表,向漁農部部長申請複審。 填寫完畢的複審申請表可電郵至[email protected],或根據表格上的位址郵寄到漁農部。 若上訴失敗,被投訴人可向Magistrates Court或QCA繼續提出上訴。
申請複審並不意味本來的判決失效。 不過,被投訴人可以在複審期間申請中止原有判決,直至上訴結束。
動物雖然不會說人話,但也是一條生命,值得我們好好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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